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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7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欣与周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周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7423号原告李欣,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龚海滨,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迎,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与被告周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1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欣负担。审判员 郭  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智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