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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李山与王承前、王爽晓、郭二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山,王承前,王爽晓,郭二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李山,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永安、宋浩,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承前,男,200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身份号码×××。被告王爽晓(被告王承前之父),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身份号码×××。被告郭二英(被告王承前之母),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与被告王承前、王爽晓、郭二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李山负担。审判长  耿凤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