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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执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谭军与陈小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军,陈小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法执字第0258号申请执行人谭军.被执行人陈小望。申请执行人谭军与被执行人陈小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被执行人陈小望应于2014年7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谭军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小望向申请执行人谭军偿还了5000元借款。双方当事人并于2014年9月2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小望承诺于2014年农历年底前再偿还申请执行人谭军借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9-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