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