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