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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XX与内蒙古隆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个体,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全生,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锡巡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款项62020.00元,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二、若前款不足,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后偿还申请人的欠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 晓 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额日和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