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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满润玲与康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润玲,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满润玲。被执行人康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润玲与被执行人康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凉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康平赔偿申请执行人满润玲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349元,定于2014年8月15日前全部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康平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康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康平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相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