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项某某,女,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薛某某,男,1961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00元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明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郭金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逯志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