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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知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韩文强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集团股份公司,潍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91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总裁。委托代理人:贾琦,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福亭,系潍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集团股份公司、被告潍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长  钟元林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