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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莲明与鑫杰不锈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莲明,烟台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王莲明,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烟台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杰。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做出的(2014)蓬执字第7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在蓬莱市大辛店镇大辛店四村村西的土地证号为:蓬国用(2006)第02**号土地和房产证号为:篷房权证公字第20060802-1、篷房权证公字第20060802-2号、篷房权证公字第200709**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大辛店镇大辛店四村村西的土地证号为:蓬国用(2006)第02**号土地和房产证号为:篷房权证公字第20060802-1、篷房权证公字第20060802-2号、篷房权证公字第200709**号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孙衍庆审判员  于文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沙声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