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一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陶建芳诉吴兵升、孙建、何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芳,吴兵升,孙建,何章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一初字第00986号原告:陶建芳,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钱锋,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永梅,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兵升,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孙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何章恒,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陶建芳诉被告吴兵升、孙建、何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建芳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陶建芳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陶建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