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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翔与王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4)天秦执字第1068号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张翔与王小平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天秦墩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小平已履行了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秦州区天河小区A5幢3单元101室房屋(建筑面积100.4平方米)过户至张翔名下。附:(2012)天秦墩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壹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