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翔与王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4)天秦执字第1068号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张翔与王小平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天秦墩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小平已履行了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秦州区天河小区A5幢3单元101室房屋(建筑面积100.4平方米)过户至张翔名下。附:(2012)天秦墩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壹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