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刑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徐涛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滁刑执字第00226号罪犯徐涛,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同案犯代家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滁刑终字第00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认为罪犯徐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涛自入监服刑三十二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获三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一次清流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省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陈石松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