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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六裕刑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何旭,六安市裕安区法律缓助中律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何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沿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84KM+638M处,撞上被害人周某驾驶的摩托车,致周重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以及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9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3、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肇事后逃逸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沿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84KM+638M处,撞上被害人周某驾驶的摩托车,致周受伤并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系交通肇事逃逸,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第二天,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当天夜里24时许,其下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事故地点时被相向行驶的一辆车灯很亮的黑色小轿车撞下路边水沟里。其大声呼救,但小车并没有停,逃离了现场。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其在距离事发地点50米左右时,看见一辆黑色小轿车没有开灯,从其身边开过,速度很快。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当天夜里24时许,其下夜班回家,在事发地段不远处发现一辆异常的黑色小轿车在行驶,没有开灯,车头受损,行驶中发出“啪哒”声。4、证人彭某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凌晨1时,其接到张某甲电话后赶到事发地段。看到张某甲的车子开到路边沟里,车头受损。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6、鉴定意见书,证实皖N×××××号小型轿车的前部右侧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右侧发生碰撞。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8、书证车辆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右前灯受损损坏,其余灯光均正常有效。9、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0、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其于事发当天凌晨驾车从市内回家,经过淠河大桥后不久,因操作不当将车开出路面。期间,因怀疑是否撞到他物,曾沿路返回寻找未果。1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案发后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并得到谅解的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因肇事逃逸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该逃逸情节为定罪要件,不再作为量刑情节再次评价。但是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之情节应当纳入量刑评价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世琼审 判 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