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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彩虹与被执行人广东嘉莉诗(国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彩虹,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051号申请执行人胡彩虹,女。被执行人广东嘉莉诗(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环镇北路97号。法定代表人何佰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彩虹与被执行人广东嘉莉诗(国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4第178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彩虹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39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彩虹表示被执行人广东嘉莉诗(国际)服务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胡彩虹履行案款。2014年9月2日申请人胡彩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第17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青元执行员  马冰峰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培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