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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小辉诉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辉,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初字第47号原告周小辉,男,汉族,1987年9月3日生。被告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辉与被告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辉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小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小辉负担。审 判 长  梅 波审 判 员  孙祖亮人民陪审员  邱国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龙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