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金凤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凤,南通蒲鑫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4398号申请执行人金凤。被执行人南通蒲鑫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文峰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68657511-5。法定代表人任鑫甫,总经理。关于金凤与南通蒲鑫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杨益非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属南通蒲鑫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后评估拍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