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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徐承香与陈军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承香,陈军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徐承香,女,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坤,桓台兴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军之,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负责人:国先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承香与被告陈军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承香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承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承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承香承担。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邢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