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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峰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峰民初字第485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齐少斌。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柴子英审 判 员  柳风花人民陪审员  宋兰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