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峰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峰民初字第485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齐少斌。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柴子英审 判 员 柳风花人民陪审员 宋兰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