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5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金泉与被执行人吴铭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泉,郑奇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拟写法律文书专用稿纸拟稿:核稿:签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557-3号申请执行人韩金泉,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5505270011,住荥阳市京城办塔山路3号楼002号。被执行人郑奇花,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6010264853,住荥阳市索河路三高前1号楼1单元五楼东户。申请执行人韩金泉与被执行人吴铭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铭州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吴铭州与被执行人郑奇花原系夫妻关系,其所欠韩金泉的借款发生在其与郑奇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奇花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光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