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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礼金与被告朱二平、李海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金,朱二平,李海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525号原告王礼金。委托代理人杨金成(系原告亲戚)。被告朱二平。委托代理人张士银。被告李海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与经四路交口路。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金与被告朱二平、李海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礼金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47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邱广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