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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许阿燕与王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阿燕,王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许阿燕,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王江勇,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65947部队服役,通讯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阿燕诉被告王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阿燕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江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阿燕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江勇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阿燕撤回对被告王江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许阿燕负担。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卓莉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