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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四终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普海因与被上诉人张富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普海,张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1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普海,男,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志红,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富成,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普海因与被上诉人张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普海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普海于2014年9月1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普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普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上诉人赵普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刘红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贾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