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终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普海因与被上诉人张富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普海,张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1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普海,男,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志红,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富成,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普海因与被上诉人张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普海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普海于2014年9月1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普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普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上诉人赵普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刘红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贾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