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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民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于明辉与杜雪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明辉,杜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民小字第5号原告于明辉,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杜雪峰,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生,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明辉与被告杜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明辉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曲卓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