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杨小勇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勇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002号罪犯杨小勇,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穗番法刑初字第1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从化监狱因罪犯杨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勇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1月12日至2014年7月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9日殴打他犯扣3分。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2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鉴于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