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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付星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314号原告付星,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程国樑。委托代理人陈红春,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星诉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付星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付星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姮代理审判员  沈 丹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