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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宝成,郭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成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源,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郑宝成,郭孝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宝成,郭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宝成,郭孝明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的(2012)高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