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民初字第015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武隆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隆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01571-3号原告武隆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东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9722-2。法定代表人张春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淋宁,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怡,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华,男,1952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日以与被告李文华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隆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诉讼保全费685元,合计1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林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代 愉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