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上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上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74号原告深圳市上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艳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惠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层东。法定代表人杨振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