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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刑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卞文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文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刑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文霞,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文霞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文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卞文霞以给其亲戚刘某的孩子找工作为由,先后多次(2012年4月底刘某交给卞文霞现金50000元、2012年8月29日刘交给卞20000元、2012年9月11日刘交给卞10000元、2012年10月24日刘给卞2000元、2014年1月8日刘给卞5400元)骗取刘某874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文霞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卞文霞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卞文霞以给其亲戚刘某的孩子找工作为由,先后分别于2012年4月底、同年8月29日、9月11日、10月24日、2014年1月8日骗取刘某现金50000、20000元、10000、2000、5400元,共计87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卞文霞丈夫何大海退还刘某现金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文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王金党、李某、卞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文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卞文霞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卞文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樊英杰审判员  刘义荣审判员  郭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