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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3641号原告陈某,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贾某某,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愿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涉及财产部分受理费420元,退还原告陈某。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