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景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景霞,李爱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方,该单位资产保全部第五组组长。被告王景霞,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古佛寺村一组。被告李爱锋,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封丘县王村乡瓦窑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景霞、李爱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景霞、李爱锋的起诉。审判长 刘玉敏审判员 石 欣陪审员 班广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鲍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