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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5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梁建友与温洪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友,温洪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5662号原告梁建友,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周长飞,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洪军,男,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友与被告温洪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友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梁建友负担。审 判 长  肖云涛代理审判员  魏冬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