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陈某某,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告廖某某,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庭外解决纠纷,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昭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美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