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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陈某某,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告廖某某,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庭外解决纠纷,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昭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美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