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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一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李天梅与王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一初字第01465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李敏,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王钧,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井多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