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李建桃与赵仁文、卢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桃,赵仁文,卢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42-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桃。委托代理人唐绍钧。被执行人赵仁文。被执行人卢永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仁文、卢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湖南省阳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内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房权字第106**号)一套(拍卖成交价款156479元)。此外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仁文、卢永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目前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明勇代理审判员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