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诉被告翟桂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翟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商初字第5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住所地兴化市长安中路55号。负责人朱江,行长。被告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诉被告翟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