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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矫全法与青岛利和萃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全法,青岛利和萃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775号申请执行人矫全法,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利和萃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后海西村0774号。组织机构代码55771177-4。法定代表人张永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矫全法与被执行人青岛利和萃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祝洪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