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邓正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正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751号罪犯邓正良,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涟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正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邓正良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邓正良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罪犯假释检察意见书,同意对罪犯邓正良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正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邓正良共获得奖励分112.4分。双峰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邓正良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期间,该犯缴纳4万元积极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正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正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肖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