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闫奎华诉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奎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闫奎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海霞,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号外文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号红星职专大厦**层。代表人孙武民,经理。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商贸城***号。法定代表人孙承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山,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闫奎华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闫奎华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本合同如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本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且本案涉案工程地点为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以北、云门山路以东交汇处,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本院辖区。综上,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兰玉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