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1、1818-1825、1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展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展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媛等46户业主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706-1726、1775-1789、1801、1818-1825、1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展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秋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哲,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媛等46户业主。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汉鸿、庄毓添,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创展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媛等46户业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92-398、416、451-454、615-625、950-958、(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4-169、171-174、176、178-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创展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创展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创展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深圳市创展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多收取的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创展置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力审 判 员 聂 效代理 审 判员 蔡妍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兼) 李全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