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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执字第0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103-2号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希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亭东商初字第00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50796.03元(已入账部分),被告于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0796.03元,2012年8月底前支付10万元,2012年11月底前支付10万元,2013年1月底前支付10万元。二、如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期支付,原告可按所欠全部货款(扣除已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570元,依法减半收取328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605元,由原告负担2802.5元,被告负担2802.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洋审 判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