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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刑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陶某某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刑执字第6-3号被执行人陶某某,个体工商户,;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四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于同年3月6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82211元,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桃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春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虹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