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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稳与张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稳,张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1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稳,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刚,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李稳与张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稳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0元,由李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英审 判 员  郭 净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施 跃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