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刑执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录介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录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刑执字第2617号罪犯李录介。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10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录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录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录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且未缴纳罚金30000元与违法所得3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录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且未缴纳罚金30000元与违法所得30000元,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对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酌情扣减。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录介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录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审 判 员 尹振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