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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楼岗与胡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岗,胡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74号原告楼岗。被告胡龙龙。原告楼岗诉被告胡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岗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楼岗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