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三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304号原告:孙某,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刘某,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曲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