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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殿成与于大东、霍振江、王晓清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成,于大东,霍振江,王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933号原告:李殿成被告:于大东被告:霍振江被告:王晓清原告李殿成诉被告于大东、霍振江、王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确认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殿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退回原告李殿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