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殿成与于大东、霍振江、王晓清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成,于大东,霍振江,王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933号原告:李殿成被告:于大东被告:霍振江被告:王晓清原告李殿成诉被告于大东、霍振江、王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确认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殿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退回原告李殿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