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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416号原告彭某某,女,1960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范某某,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益颢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