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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治功与陈治国、潘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功,陈治国,潘立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3658号原告陈治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治国,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潘立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功与被告陈治国、潘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功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治功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治国、潘立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承锡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孙月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