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治功与陈治国、潘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功,陈治国,潘立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3658号原告陈治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治国,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潘立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功与被告陈治国、潘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功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治功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治国、潘立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承锡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孙月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