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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崔征与陈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征,陈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崔征,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陈迎春,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迎春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736.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迎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崔征20000.00元,因陈迎春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崔征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陈迎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管 啸 来源:百度“”